广西区、南宁市工商局要求:从11月26日起,企业把注册地址设在住宅楼及商住两用楼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户及有限、股份公司)或办理办公场所变更登记时,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如果不能出具以上材料,区、市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居委会证明文件必须是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效。
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文本如下:
证 明
位于 办公共场所的详细地址 的产权属 房东(含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 所有,现将该房产租给 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筹) 使用,使用期限从 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 止,现本居委会证明:业主 房东(含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 将该住宅性质的房产改变为商用房出租给 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筹) 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已经过小区相关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特此证明!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盖章
2008年 月 日